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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页 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九号令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全国总工会办发[1998]第13号《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意见》和温政发[2001]157号《温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集团公司与职工代表经过充分的研究和相互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第二条 工资协议
1、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制、动态结构工资制和岗位效益年薪制。
2、工资标准:工资最低为600元/月;最高为 元/月。
3、工资分配形式
(1) 计件工资制将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等融入定额;
(2) 结构工资制月收入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及福利、补贴组成,各人根据以上总和领取。
(3) 年薪制的年薪由基本薪资加效益薪资(年终考核奖)组成,与个人业绩考核挂钩。
4、工资目标
公司上年工资总额1700万元,预测本年计划工资总额达到1850万元,比上年增长8.8%,今后推选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
5、工资支付办法
公司于每月二十日前足额支付全体员工的月收入。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国发[1996]77号和浙政[1986]52号、浙劳人险[1991]5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产假、晚婚假、丧假、工伤假的准天数:
A、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为90天,晚婚假15天;
B、丧假(只适用于直系亲属)7天;
C、工伤假:按实际准假天数。
(2)假期工资计算:
A、产假、晚婚假、丧假,以每月 元计算;
B、工伤假,按 计算。
7、实行全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乐清市社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有权制定本企业薪酬方针及工资支付相关的办法与规章制度;
(2)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评和奖惩;
(3)科学合理制定或调整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企业根据考勤和工作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薪资,不
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员工薪资;
(5)企业在发生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时,经双方代表协商同意,
可以降低员工薪资发放标准,并报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但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其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1)员工代表有权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议,充分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
(2)员工应遵守各项同规章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
(3)员工应坚持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4)员工应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四条 除本协议书以下,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事项,经双方代表达成的协议,可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五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停产、转产、兼并、破产等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须在协议变更或解除后五日内将协议变更的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责任,可依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时,应按国家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市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各一份,所在乡镇工会一份。
第十条 由双方指派代表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企业方监督检查检查小组成员为 ,职工方监督检查小组成员为 。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认真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员工公布。
以上条款已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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