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住宿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安排住宿员工的范围:
集团公司聘用的外地(乐清市以外)员工,部门副经理(副主任)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及从事相应专业的初级职称以上人员。
第三条 住宿标准:
1、 经理(主任),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每人一间。(房间配床、桌、椅、电视机,其它用品自备)
2、 副经理(副主任)、初级职称人员,两人一间。(房间配床、桌、椅、电视机,其它用品自备)
第四条 不享有上述住房标准的员工,经有关领导批准住公司的住房,须按月交纳住宿费用。
第五条 享有公司安排宿舍资格的员工,如不住公司的宿舍,对经理(主任)、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公司每月发放130元的住宿补贴;对副经理(副主任)、初级职称人员,公司每月发放65元的住宿补贴。对发放住宿补贴的人员均不提供住宿用品。
第六条 住公司宿舍的员工所用的水电费、卫生费等由本人负担。
第七条 住公司宿舍的员工不得把宿舍转租给别人,否则公司有权收回其宿舍,并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 员工搬离宿舍时,须与公司指定的专人办理交接。凡离开公司的员工,必须提前办理退房手续,否则公司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