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人民电器集团委员会发展党员
工作实施细则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委组织部、温州市委、乐清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人民电器集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电器集团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
第五条 集团分公司各党委、各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鼓励党外群众积极靠拢党组织,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对新进入人民电器集团的员工,要结合入岗教育,积极引导他们靠拢党组织,做到“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早发挥作用”。对中青年员工,特别是中青年骨干和技术人员,要指定专人联系培养,帮助他们创造条件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六条 党组织要兖分利用党校、集团网络、各类政治理论学习小组和宣传媒体,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团组织“推优”工作的领导。各级团组织要逐步完善“推优”工作的各项制度和程序,严格把好质量关。凡申请入党的团员,没有经过“推优”这一程序,一般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发展入党。
第八条 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的半年内,应召开支委会,决定是否将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应把在集团工作已达一年作为条件之一。各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个人档案,进行规范管理和教育。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使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始终保持较大的规模和较高的质量。
第九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进行考察和培养,并填写培养考察情况,力求写真写细。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加强培养和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和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辅导员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在一年考察期内,入党动机不端正的,模范带头作用不明显的,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均不得列为发展对象,并应延长考察时间或将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本人在考察期内的现实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负责政审的组织和个人要签名或盖章。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各支部上报发展对象前应在所在的单位或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天),接受群众监督,并将公示情况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公示期内收到群众反映的,应及时调查核实;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经调查属实的,应暂缓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对确定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集团党校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未经党校培训和党校考核未通过的,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所获得的培训合格证书,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党委要对各党支部报来的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发展对象的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团组织推优意见、思想汇报(每季度一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群众测评意见、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复印件)、正式谈话记录(半年一次)。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学习、生活等现实表现,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集团党委同意。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纳新大会上,发展对象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其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其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人以上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表决。支部纳新大会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使他们从中受到教育。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其它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和审批。审查和审批后的材料都要经集团党委组织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由集团党委或由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审批。上级党组织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党委(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表决。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由党委组织部门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或党总支(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集团党校每年举办一至二期预备党员培训班。预备党员每半年向党组织作一次书面的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簿》,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一般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月)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按时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应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报集团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党小组(培养联系人)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集团党委或由党委授权的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所需的材料是: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簿》、群众测评意见、支部大会决议。预备党员转正,还须提供其预备期部门或单位对其工作的考核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党委或党总支对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能按期转正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并继续考察教育。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中涉及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由各支部保管,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应将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档案由集团党委组织部门保管。
第三十条 员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党委组织部门应将有关材料转入档案管理部门,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大会;党总支审议(审批)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会议记录和表决票、表决汇总表,以及公示材料都应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党委组织部门负有主管责任,党总支负有审议和把关责任,党支部负有直接培养和考察的责任。集团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每年各总支(支部)应召开至少二次发展工作专题会。
第三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要切实加强对各党总支(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每年要对各总支(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讲评;每半年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和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的查处情况;党委要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表彰。
第三十四条 党委要重视对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集团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要试行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坚持审批党员的“十不批”规定。为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必须严格把好审批关,坚持下列“十不审批”的规定,即:(1)没有经过培养考察的不批;(2)没有填写《建党对象考察表》并未经组织部审查同意的不批;(3)在重大政治斗争中有严重中有严重问题和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批;(4)没有进党校集中培训或虽接受培训但没有取得结业证书的不批;(5)28岁以下青年入党,没有经团组织推荐的,一般不批;(6)入党手续不完备的不批;(7)对党的认识模糊以及入党动机不端正的不批;(8)本职工作完成不好的、不安心在人民集团工作的;(9)在群众中没有起好带头表率作用,群众意见大的不批;(10)支部大会没有明确指出入党人缺点和本人拒不接受意见的不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二00五年八月九日
抄送:乐清市市委组织部、柳市镇镇委组织部、集团董事会、监事会、总经办、各公司党委、党支部